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總承包、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管理。
第三條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制定各類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指導、監督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不再列出)、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工作。
設區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由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具體監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下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由縣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省級及以上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設工程所在地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在設區市城區內的,由設區市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第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則上實施電子化招標投標。招標投標各方主體通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電子交易平臺”)、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以下簡稱“省行政監督平臺”)開展相關招標投標活動。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線上監督。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任何行政監督部門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招標人在招標前按規定通過福建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取得項目代碼和報建編號。
第七條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選擇電子交易平臺和交易場所、組建評標委員會、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不得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八條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同時遵守本規定中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第九條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不得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負面行為清單(2025年版)》(詳見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招標項目負面行為清單》規定的負面行為,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時,鼓勵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
(二)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時,規范性文件對招標文件有關內容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標準招標文件的內容與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按照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編制招標文件;
(三)對于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鼓勵就招標文件征求社會公眾或行業意見;
(四)嚴格落實領導干部“說情打招呼”登記制度,如實登記領導干部“說情打招呼”行為。
第十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評標辦法。
勘察、設計項目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乙級、丙級勘察項目也可以采用簡易評估法;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設計項目也可以采用記名投票法、排序法;中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項目也可以采用記名投票法。
施工項目可以采用簡易評標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綜合評估法。
監理項目可以采用簡易評標法、綜合評估法。其中,監理服務費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采用簡易評標法;監理服務費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
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電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同步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將招標文件和相關材料上傳至電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供潛在投標人下載。
潛在投標人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標圖紙和相關招標材料。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最遲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等材料上傳省行政監督平臺,接受項目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上傳材料包括:
(一)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應當履行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手續的,提供批復文件(勘察、設計招標除外);
(三)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證明材料;
(四)招標圖紙以及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件(適用于施工總承包項目);
(五)招標代理合同及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適用于委托招標的項目);
(六)招標文件;
(七)招標控制價文件(適用于施工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
(八)擬邀請投標人名單(適用于邀請招標的項目);
(九)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應當在電子交易平臺發布的同時,按前款規定上傳省行政監督平臺。
第十三條招標人、電子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對依法必須保密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信息、資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四條潛在投標人應當嚴格遵守誠信承諾,依法依規參與投標,不得實施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出借資質給他人投標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的時間期限從電子交易平臺下載招標文件等相關材料。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內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接收疑問、答復或者發布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十六條潛在投標人應當使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制作軟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簽章、加密投標文件。
第十七條潛在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完成其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電子交易平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潛在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潛在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可以對已經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替換或者撤回。
第十八條潛在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提交時間和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手續應當由投標人自行辦理。
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應當存入招標人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專戶,或者按照當地規定存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
鼓勵推行電子保函。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為潛在投標人辦理投標保證金業務,不得為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同一招標項目的多家潛在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手續,并配合有權機關做好招投標違法行為的查處。金融機構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核對投標保證金真偽的驗證渠道。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在線組織開標,并在電子交易平臺中如實記錄開標情況。開標時,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及方式對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密。
第二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組成。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內容,按照相應標準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應為招標人本單位人員,具有工程建設、經濟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并能熟悉電子評標系統操作。招標人沒有符合條件的代表,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相應的專家。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在投標文件解密完成后按照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相關管理規定抽取;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招標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進行。
招投標活動的參與各方均應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并服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電子交易平臺提供的各項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審查、確認,核對評標參數是否與招標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一致。如有不一致,應要求招標人修正評標參數,經評標委員會核實無誤后方可評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發出,投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回復。招標文件中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回復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時限。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
招標人應當在電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內容應在招標文件規定,并明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上傳至省行政監督平臺。上傳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方法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項目招標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資料已按照本規定上傳的,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后的15日內,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登記合同信息并按規定推送至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的,在簽訂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并上傳補充合同或協議文件。
第五章 異議、投訴與處理
第三十條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要求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招標人提出。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當場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在線提出,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當場作出答復。電子交易平臺應當記錄并保存異議的提出和答復情況。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招標人提出。
異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異議人的名稱(僅適用于對評標結果的異議);
(三)異議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異議人是個人的,異議必須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與本招標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除本規定三十一條的情形外,招標人收到異議后,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招標人不予受理,并向異議人發出不予受理告知書:
(一)評標結果異議人不是本項目的參與者,或者與本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異議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異議未署具異議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提出異議的,異議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異議時效的。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評標結果異議的處理結果,原則上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作出答復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將異議處理結果上傳省行政監督平臺。在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下一階段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該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提出投訴。投訴人原則上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投訴。投訴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11號令)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標人投訴時,應當對投訴件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一)投訴人是法人的,核實對象為法定代表人,核實內容包括投訴書是否由其本人親自簽字、公章是否真實、聯系人或授權代表是否為本單位人員;
(二)投訴人是個人的,核實對象為投訴人本人,核實投訴書是否由其本人親自簽字;
核實對象不配合監督機關核實工作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做好記錄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對其投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受理。對部分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可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明確不予受理的內容及理由。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線下提交的書面投訴及時錄入省行政監督平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或不予受理決定,原則上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發出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建立招投標投訴處理會商機制,召集內部相關機構、法律顧問對調查情況進行會商,必要時還可與發改、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會商。
第六章 過程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采用下列方式對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一)對上傳的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等材料進行監督;
(二)通過視頻監控或錄像方式對開標、評標活動過程實施監督;
(三)依法受理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并進行處理;
(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省住建廳可以對全省的項目招投標行政監督活動進行層級指導、檢查;市級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縣級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活動進行層級指導、檢查。
第四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重點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具備法定招標條件;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存在違法發包;
(三)招標人采取的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是否符合項目審批部門的核準意見;
(四)招標人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活動,是否按有關規定將招標文件、招投標情況上傳省行政監督平臺;
(五)招標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編制;
(六)投標人是否依法參加投標活動;
(七)評標委員會組建、組成及其評標活動是否依法進行;
(八)招標人是否依法確定中標人和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招標人是否依法處理異議;
(十)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依法簽訂合同;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內容的,應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向發出改正通知的監督機關陳述理由和依據。
第四十二條 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及承辦人員應嚴禁向無關人員或單位透露投訴處理有關情況。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過程中無關人員或單位打聽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和經辦人員未向無關人員或單位透露處理過程中有關情況的承諾制度。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請示招投標相關問題,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請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的,上級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書面答復。上級部門不得接受關于具體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業務的咨詢。
行政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接受有關招投標政策咨詢,不得參與招標文件編制的討論。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允許招標人下載或者復制所有招投標相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對于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產生的電子招投標資料,省行政監督平臺、各電子交易平臺應按規定做好歸檔保存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定。招投標檔案保存期限自評標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對于招投標監督和處理招投標投訴過程中形成的書面材料,監督機關應當做好歸檔保存工作,保存期限自評標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條 省行政監督平臺、各電子交易平臺應建立技術保障體系,完善工作機制,滿足調閱招投標檔案資料的需要。招投標檔案資料未經監督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復制。除招標人外,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復制相關材料的,應出具本單位介紹信,并經監督機關批準。
經批準查閱、復制招投標檔案資料的主體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開展全流程監督,對招投標大數據分析存在疑似違法違規線索的項目,加大抽查比例。發現涉嫌串通投標違法行為或為串通投標提供便利的,應當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違紀行為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發現說情打招呼的,應當如實記錄。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充實招標投標監督執法隊伍,加強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實行招標投標各方主體誠信承諾函制度。招標投標各方主體應依法誠信參加招投標活動,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第五十條 設區市、縣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將轄區內因惡意競標、強攬工程以及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或發現上述行為但已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的市場主體,列為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并在省行政監督平臺登記、公開。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的管理期限為1年。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被列為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的投標人提交現金形式的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予以重點評審。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2年。現行招投標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招標文件與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閩建筑〔2011〕20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若干規則(試行)>通知》(閩建〔2017〕6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建〔2017〕7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若干規則(試行)〉的通知》(閩建〔2017〕9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評標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建〔2017〕10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閩建〔2018〕3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負面行為
清單(2025年版)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負面行為清單(2025年版)
序號 | 負面行為 | 文件依據 |
1 | 依法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未經批準隨意變更。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
2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3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管理規定》(閩建〔2024〕5號) |
4 | 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
5 | 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6 |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7 |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8 | 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9 |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10 | 招標文件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資質資格、業績。 | 《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
11 | 招標文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 《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
12 | 招標文件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招標文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 《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
13 | 招標文件將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3〕567號) |
14 | 招標文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 |
15 | 招標文件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
16 | 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
17 | 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被列入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的除外)或在特定金融機構購買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3〕567號) |
18 | 增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保證金。 | 《國務院辦公廳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
19 | 將裝訂、紙張、明顯的文字錯誤等列為否決投標情形(技術文件為暗標的除外)。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
20 | 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
21 | 未按計價有關規定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等。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項目計價實施細則》(閩建〔2024〕9號) |
22 | 合同未按規定約定預付款,或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款支付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 《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 |
23 | 迫使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24 | 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25 | 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26 | 未按法定程序、時限開展招標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27 | 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委派不具備評標資格的人擔任招標人代表;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28 | 對潛在投標人針對招標事項、招標文件提出的問題,沒有及時澄清或澄清內容流于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 |
29 | 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 |
30 | 未依法依規處理異議,或異議處理流于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
31 | 迫使招標代理機構低于成本承接業務,或將招標代理服務費轉嫁給中標人承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32 | 未按規定向行政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33 | 未履行招標人應盡義務,對招投標過程及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34 | 未依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